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1
【法规编号】 86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65/2002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於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日内瓦签订并於一九六七年二月二十日在国际上对澳门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有关《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的中文译本。

[接上页]

  第9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後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後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後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後每当十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10条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11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12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13条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a)如新修订公约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於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述第9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b)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於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14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