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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保函[2009]56号
【颁布时间】 2009-01-14
【实施时间】 2009-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67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阆中永安寺地震灾后抢救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阆中张桓侯祠地震灾后抢救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川文物保〔2008〕15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阆中永安寺地震灾后抢救保护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维修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将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审核意见和结论报我局备案。工程应遵循“最少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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