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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04
【法规编号】 86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51/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1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并於该批示增加第九款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第1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条文修改如下:
  
  四、为落实其目标,工作小组在有需要时可透过协调员的建议,以个人劳务合同聘用人员。
  
  五、按上款规定聘用的人员由协调员直接管辖。
  
  六、授予协调员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第四款所述合同的权力。
  
  二、第1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原第四款及第五款分别变为第七款及第八款。
  
  三、第1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增加第九款,条文如下:
  
  九、工作小组运作产生的负担由大型建设协调办公室的预算承担。
  
  四、本批示自公布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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