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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八月五日第136/91/M号训令第十八条第七款及第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向二零零三年度在司法警察学校修读进入有关职级的培训课程之投考人,在修读期间,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之薪俸表,发放金额如下之培训月津贴: a)给予实习侦查员之投考人170点; b)给予助理刑事侦查员之投考人140点。 二、有关的投考人,在无收取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方有权收取上款所指的培训月津贴。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