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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在卫生局的建议下,并听取澳门西药业商会意见,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药物清单,附件一和附件二是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根据药理或治疗属性被列入附件一的药品,须按医生处方配给。 三、根据药理或治疗属性被列入附件二的药品,只能在医院配给。 四、废止第33/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附件I 处方药物/物质 I-1. 药理作用及治疗组别 I-2. 供注射用之药物 I-3. 不包括於上述者,则按国际非专利名称或一般名称排序(假若国际非专利名称不存在) I-1. 药理作用及治疗组别 ——抗感染药物,免疫治疗药及消毒剂 ——抗真菌药* *例外: (a) 含有以下抗真菌药的外用剂: 克霉唑,双氯苯咪唑,制霉菌素,酮康唑及发癣退。 ——抗疟药 ——抗原虫药 ——抗病毒药 ——免疫球蛋白及血清 ——疫苗 ——胺基糖甙类抗生素 ——头孢菌素类抗生素 ——氯霉素抗生素及其衍生物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及其衍生物 ——硝咪唑类抗生素 ——青霉素类抗生素及其衍生物 ——喹诺酮类抗生素 ——磺胺类抗生素 ——四环素类抗生素及其衍生物 ——抗结核病药及抗麻疯病药 ——其他类抗生素 ——作用於脑脊髓神经系统的药物 ——麻醉性镇痛药 ——麻醉药品 ——精神科药物 ——抗忧郁药 ——抗癫痫药 ——抗帕金森症药 ——肌肉松弛药* *例外: (b) 神经肌肉阻断剂 ——抗精神病药 ——镇静药、催眠药及安定药 ——抗组织胺药 ——H1* *例外: (c) 含有H1抗组织胺外用剂。 (d) 含有以下H1抗组织胺口服剂: 溴苯吡胺,扑尔敏,右旋溴苯吡胺,右旋扑尔敏,苯海拉明,茶苯海明及吡咯吡胺。 (e) 含H1抗组织胺之眼用制剂。 ——H2 ——作用於心血管系统的药物 ——降血压药 ——抗心律失常药 ——降血脂药 ——强心药 ——血管扩张药 ——血管收缩药* *例外: (f) 含有以下血管收缩药物,供眼及鼻外用之制剂:苯福林,萘唑啉,羟间唑啉,四氢萘唑啉及丁唑啉。 (g) 含苯福林或假麻黄之口服伤风感冒制剂。 ——作用於血液系统药物 ——抗凝血药,口服剂 ——纤维蛋白原溶解药 ——止血药* *例外: (h) 含氧化纤维素之外用喷剂。 ——血浆代用品及低分子蛋白质碎片 ——作用於泌尿生殖系统药物 ——利尿药 ——尿道解痉药 ——激素及其他治疗内分泌系统的药物 ——同化激素 ——口服降血糖药 ——抗甲状腺药 ——肾上腺皮质激素* *例外: (i) 氢化可的松外用剂,其含量不多於1%。 ——胰高血糖素 ——甲状腺激素 ——下视丘脑激素 ——胎盘激素 ——胰岛激素 ——雌激素* ——雄激素* ——孕激素* *例外: (j) 雌激素外用剂,其含量少於0.004%。 (k) 口服避孕药每锭内含雌激素不多於0.05mg及孕激素不多於5mg。 (l) 含或不含矿物质的多种维生素制剂,每锭内含炔雌醇不多於0.01mg及睾丸酮不多於2.5mg。 ——前列腺素及其衍生物 ——眼科局部用药 ——散瞳剂 ——缩瞳剂 ——治疗青光眼制剂 ——抗恶性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 ——抗恶性肿瘤药及免疫刺激剂 ——免疫抑制剂 ——支气管扩张药及平喘药 ——诊断用药 ——x线造影剂 ——核磁共振造影剂 ——质子泵阻断药 ——胃肠道解痉药 ——用於黏膜的局部麻醉药* *(m) 其喉片制剂则例外。 ——非甾体抗炎药* *例外: (n) 含有非甾体抗炎药之外用制剂。 (o) 含有丙酸衍生物之口服剂。 (p) 含阿司匹林之口服剂。 I-3.不包括於上一组者,则按国际非专利名称或一般名称排序 áCIDO ALENDRóNICO 棒酸及其盐类 氯甲双磷酸 亚叶酸及其盐类,口服剂 鹅去氧胆酸 熊去氧胆酸 唑来膦酸 ACITRETINA 肾上腺素 ALENDRONATO 吡苯三唑 烯丙哌三嗪及其盐类 别嘌呤醇 前列腺素E1 (海绵体内注射剂及尿道内塞剂) ANFEPRAMONA ANFOMICINA及其盐类 盐酸阿朴吗啡,舌下含片 APRACLONIDINA CLORIDRATO,滴眼剂 醋硫葡金 硫代萍果酸金钠 苯溴香豆酮 氨甲酰甲胆碱,口服剂 双甲苯喘定 降钙素 CALCIPOTRIOL 碳霉素,其盐类及衍生物 双醋环烷 去乙酰环丙氯地孕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