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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特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二)项以及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立法会有权限审议政府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监於上述权限的性质和范围涉及政治监察权的行使,不应与审计署在财政审议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相混淆,为此,立法会根据议事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对第一常设委员会就审议二零零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所编制的意见书作出审议: 1. 现行的预算纲要法例的不足之处及不适时的机制,使立法会的政治监察受到影响; 2. 如没有综合帐,便难以全面了解行政当局的公营部门,包括行政及财政自治机构的子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令立法会难以按照基本法立法者的精神,作出可靠的审议; 3. 政府的预算纲要法律制度及自治机构的财政制度的修改法案仍未完成,法案目前尚处於分析及谘询阶段。立法会向政府表达了对於以法律方式处理这方面事宜的重视和关注,这是基於基本法在审议及通过财政预算案以及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方面赋予立法会的权限; 4. 立法会对政府就这方面的关注所持的接纳及认同态度表示满意,尤其是认同必须修改多项法例以便使预算执行能更妥当及更具透明度,亦认同取消自治机构指定帐目机制以及这些机构统一采用公共会计制度作为编制综合帐的基本条件等; 5. 立法会还强调,对於将来的预算纲要法律制度,政府认为在预算执行时行政当局所采取的灵活性不应没有限制;且应在立法会的适当监察权力之间取得平衡; 6. 监於预算执行出现盈余以及上述的收支增长率(开支的增长较收入的增长低),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公共帐目收支平衡原则基本上得到遵守。 7. 开支的年增长率(10.5%)远较名义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为高,原因是共用开支的高增长。这项庞大的金额反映在拨予自治机构的各项转移项目内,但在最初预算并没有登录。如果不计算这笔额外的提前拨款,二零零一年的已支付开支(不包括指定帐目)则较前一年为低; 8. 二零零一年公共投资(PIDDA)的开支金额与最初目标相距甚远,占澳门本地生产总值的2%。为此,立法会重申在非旅游及博彩业目前的利淡形势下增加公共投资以促进就业和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性; 9. 立法会认为政府在土地批给溢价金欠款方面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政治立场,政府认为在目前经济困难的形势下全数收回欠款(据悉目前的金额超过八亿元)实际上是不可能的,采取极端措施如执行批给合同所规定的归属条款亦没有任何好处; 10. 政府在收回欠款方面采用各种灵活的解决方案:透过缴交缴纳保证金延长付款期限,向行政当局交付不动产或交付部分不动产以抵债及其他解决方案。这些都是为了庞大的欠款得以向特区偿还而设的机制; 11. 立法会向政府表达对於欠款的关注,是为了不想传达可以拖延解决问题的政治信息。政府每年在收回溢价金的磋商中所作的努力,以及不设立例外制度等,是为了让社会理解事实上政府的政治意愿是减少欠款,以及在短期内消除这笔欠款。 监於以上所述,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二)项及为着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效力,作出如下决议: 第一条 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就二零零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所编制的意见书。 第二条 本决议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过 命令公布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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