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於判给CEI-澳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路环污水处理厂——提供营运及保养服务」,服务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许可与CEI-澳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订立「路环污水处理厂——提供营运及保养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8,780,000.00﹝澳门币壹仟捌佰柒拾捌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530,000.00 2003年 $ 6,200,000.00 2004年 $ 6,250,000.00 2005年 $ 5,8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