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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CEI——澳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以下合同: 一、氹仔污水处理厂的营运及保养服务合同; 二、路环污水处理厂的营运及保养服务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