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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30
【法规编号】 86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0/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贾罗布大马路的土地批给,以便将已完成的扩建工程合法化及更改该土地的原来用途。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49(壹佰肆拾玖)平方米,位於澳门贾罗布大马路,其上建有120号楼宇的土地的批给,以便将已完成的扩建工程合法化及更改该土地的原来用途。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38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2/2002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
  
  乙方——祥利发展有限公司。
  
  鉴於:
  
  一、祥利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於澳门商业及汽车登记局C21册第123页第8396号,总办事处设於澳门佛山街51号,新建业商业中心19字楼L-P座,为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49平方米,位於澳门贾罗布大马路,其上建有120号(以前为14号)楼宇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包括建筑物所有权的权利人。
  
  二、为了按照有关图则,将在上述楼宇上加建一层的工程合法化,以及将土地原来的用途由住宅改为商业,承批公司透过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的申请书,申请更改批给合同。根据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该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但必须遵守若干技术方面之规定。
  
  三、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应收的回报及制定有关经修改的批给合同的拟本,该拟本已获申请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的声明书中明确表示同意。
  
  四、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五、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六、上指土地登记於物业登记局B42册第111页第19923号及以承批公司的名义登录於F14K册第117页第3142号,
  
  并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4550/1993号地籍图中。
  
  七、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通知申请公司有关经修改後的条件。该公司透过Shi
  
  Yun,已婚,居於澳门佛山街51号新建业商业中心19字楼L-P座,以董事身分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附於该声明书的确认,其身份和权力已获私人公证员Ricardo Sá
  
  Carneiro核实。
  
  八、合同第五条款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由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发出的第61/2002号凭单,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53668)。副本已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之标的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49(壹佰肆拾玖)平方米,位於澳门贾罗布大马路,其上建有120号楼宇的土地的批给,以便将已完成的扩建工程合法化及更改土地的用途。该土地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4550/1993号地籍图中,以下简称为土地,并登记於物业登记局第19923号及以乙方的名义登录於第3142号。
  
  2.监於本次的修改,有关土地的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 款——租赁期限
  
  1. 租赁有效期为50(伍拾)年,由一九五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计。
  
  2.上款所订定之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原有的一幢三(叁)层高,总建筑面积为334(叁佰叁拾肆)平方米的商业楼宇。
  
  第四条 款——租金
  
  1.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之规定,乙方须缴付年租$2,505.00(澳门币贰仟伍佰零伍元整),相当於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澳门币柒元伍角)。
  
  2.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的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 款——合同溢价金
  
  根据本次的修改,乙方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733,724.00(澳门币柒拾叁万叁仟柒佰贰拾肆元整),甲方已收妥有关金额,并向乙方发出相应的清讫证明书。
  
  第六条 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应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将保证金调整为$2,505.00(澳门币贰仟伍佰零伍元正)。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年租之数值调整。
  
  第七条 款——解除
  
  1.倘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本合同可被解除:
  
  1.1.不准时缴付租金;
  
  1.2.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之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2.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八条 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九条 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受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的法例规范。
  
  ———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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