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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判给Profabril Asiaconsult, Lda.执行「澳门理工学院地段之综合体育馆及新厦之统筹及监察工作」,其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Profabril Asiaconsult, Lda.订立「澳门理工 学院地段之综合体育馆及新厦之统筹及监察」合同,金额为 $ 2,760,000.00(澳门币贰佰柒拾陆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104,000.00 2003年 $1,656,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