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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广星传讯有限公司,葡文为“Sociedade de Presta??o de Servi?os Kong Seng Paging Limitada”(英文名称为“Kong Seng Paging Limited”),获准按照附於本批示并成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的许可所载规定及条件,在不具备本身的公共电信网络及频率的情况下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虚拟流动网络经营者)。 二、本批示自其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月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第1/2002号虚拟流动网络经营者许可 (附於第96/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一、标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总办事处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荷兰园大马路71号-B地下,注册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第5119(SO)号,以下简称为“权利人”之“广星传讯有限公司”,葡文为“Sociedade de Presta??o de Servi?os Kong Seng Paging Limitada”(英文名称为“Kong Seng Paging Limited”),获准在不具备本身的公共电信网络及频率的情况下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虚拟流动网络经营者)。 二、概念 对本许可内所使用的概念,应按国际电信联盟所确立的含义理解。 三、有效期 本许可的有效期为八年。 四、保证金 一、自本许可公布之日起计三十天内,权利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家银行缴存现金$300,000.00(澳门币三十万元整),或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运作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以即付形式作出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作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交在其许可有效期内的保证金。 二、保证金用以保证权利人履行本许可所衍生的义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动用该保证金以缴付其在许可范围内有权取得的款项。 三、倘按上款规定动用了保证金,权利人必须在收到有关动用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归责於权利人的原因而废止本许可,则保证金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五、本许可的有效期届满或因不可归责於权利人的原因而被废止时,保证金即时退还。 六、倘许可因不可归责於权利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为维持保证金而衍生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 五、费用 一、因本许可而应缴的费用为$100,000.00(澳门币十万元整),由本许可公布之日起五天内支付。 二、权利人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缴付相等於许可范围内所提供的服务经营的毛收益百分之五的年度费用。有关的费用按季清缴,并於相关季度完结後的三十日内支付。 三、上述各款所指的费用须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发出有关通知後向财政局缴纳。 四、 支付因本许可而应缴的费用并不免除权利人缴付其他适用的法定费用和税项。 六、终止经营 一、经政府的预先批准,方可终止经营本许可的标的,而且必须最少提前六个月向政府提出申请。 二、在终止经营的情况下,只要用户愿意,权利人有责任继续向其提供服务,尤其是透过与其他获发牌的实体或获许可的虚拟流动网络经营者订立协议。 三、终止经营并不免除权利人支付在其获许可业务范围内应付的罚款或赔偿。 七、因不履行规定的中止或废止 一、当权利人不遵守获发许可时所定的规定和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政府可中止或废止本许可: (一) 违反本许可或法律订定关於通讯不可侵犯、通讯保密、个人资料及私隐的保障的条件或规定; (二) 因可直接归责於权利人的原因,在未经许可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务; (三) 提供未获许可的服务; (四) 作出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五) 不缴交或不重置保证金; (六) 欠交因本许可而应缴的费用; (七) 多次违反政府所作的指示或建议; (八) 权利人将公司总办事处或主行政管理机关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九) 未经许可下,权利人改变公司的宗旨,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十) 破产,订立债权人协议,订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协议,或转让权利人资产的主要部份。 二、中止或废止许可之前,须听取权利人的意见;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质容许,须为权利人订出消除该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履行规定而被中止或废止许可时,权利人无权索取任何赔偿,亦不获豁免缴付应缴的费用及罚款,以及所要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