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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15
【法规编号】 86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5/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废止九月九日第163/91/M号训令、十月二十六日第217/92/M号训令、十月二十六日第221/92/M号训令、五月十七日第139/93/M号训令、十二月六日第318/93/M号训令及五月三十日第136/94/M号训令。


  由於相关之权利人要求废止分别经九月九日第163/91/M号训令、十月二十六日第217/92/M号训令、十月二十六日第221/92/M号训令、五月十七日第139/93/M号训令、十二月六日第318/93/M号训令及五月三十日第136/94/M号训令赋予有关安装及使用传呼服务及陆地移动服务无线电通讯网之第34/91号、第70/92号、第79/92号、第30/93号、第61/93号及第25/94号之政府许可;
  
  经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建议;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四)项及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独一条——废止九月九日第163/91/M号训令、十月二十六日第217/92/M号训令、十月二十六日第221/92/M号训令、五月十七日第139/93/M号训令、十二月六日第318/93/M号训令及五月三十日第136/94/M号训令。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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