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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相关之权利人要求废止分别经九月十四日第114/87/M号训令、三月十六日第62/92/M号训令、五月十七日第134/93/M号训令、八月一日第165/94/M号训令、一月三十日第16/95/M号训令及二月六日第21/95/M号训令赋予有关安装及使用固定服务及卫星固定服务无线电通讯网之第15/87号、第22/92号、第31/93号、第35/94号、第5/95号及第4/95号之政府许可; 经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建议;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四)项及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独一条——废止九月十四日第114/87/M号训令、三月十六日第62/92/M号训令、五月十七日第134/93/M号训令、八月一日第165/94/M号训令、一月三十日第16/95/M号训令及二月六日第21/95/M号训令。 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