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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判给珠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疏浚往内港航道汇流区段新航道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珠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订立「疏浚往内港航道汇流区段新航道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9,425,000.00(澳门币玖佰肆拾贰万伍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4,712,500.00 2003年 $ 4,241,250.00 2005年 $ 471,2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