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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二)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条第一款b)项、《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临时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罗庆尧工程师,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理事会理事及副理事长,具执行职能,由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起为期两年。 二、每月报酬是根据该中心章程之规定订定,有关报酬及按原薪俸计算继续为医疗福利、退休金及抚恤金作出扣除的雇主实体之负担由该中心承担。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