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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09
【法规编号】 86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由法务局一名代表代替该局另一名代表。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由法务局António Marques da Silva代替第6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八)项所指的法务局代表叶少芬。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二零零二年十月九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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