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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门驻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办事处筹设委员会主席Raimundo Arrais do Rosário (罗立文)工程师下列职权: (一) 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署所有个人劳动合同及提供服务合同; (二) 批准个人劳动合同及提供服务合同的续约,但以不涉及有关报酬条件的更改为限; (三)按照法律规定,批准解除合同; (四) 批准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五)签署计算及结算人员服务时间的文件; (六)批准法律规定限额内的超时工作; (七)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八)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九) 根据法律规定,批准有权收取日津贴的人员出外公干; (十) 批准发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一) 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二) 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澳门驻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办事处筹设委员会的开支表章节中及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预算中承担的、在澳门或外地用於进行工程、取得资产及劳务的开支,但以澳门币五十万元为限;如属获批准免除进行竞投或订立书面合同者,则上述金额上限减半; (十三) 除上款所指开支外,批准筹设委员会运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开支,例如设施及动产的租赁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公共地方开支或其他同类开支; (十四) 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署一切与应由筹设委员会订立的合同以及由得到上级批准的竞投合同有关的公文书; (十五) 批准提供与筹设委员会存档文件有关的资讯、查阅该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六) 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的实体的属筹设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文书; (十七) 批准金额不超过澳门币壹万元的交际费; (十八) 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有关实体进行与澳门驻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办事处筹设工作有关的谈判。 二、筹设委员会主席可在其职务范围内,当有需要或为此获邀时,到日内瓦或澳门公干。 三、透过经行政长官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的批示,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利於部门的良好运作时,可将有关权限转授。 四、对行使现授权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五、追认筹设委员会主席於该委员会设立之日起至本批示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所作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所有行为。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