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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第181号令
【颁布时间】 2009-01-08
【实施时间】 2009-03-01
【法规编号】 87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海关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本人___________(姓名及职务)为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兹声明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报关单所列第______项货物原产自__________, 且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本人特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并申请缴纳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本人承诺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补交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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