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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监察[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1-08
【实施时间】 2009-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湖南娄底挂子岩煤矿“12.17”煤与瓦斯突出和贵州安顺百秧林煤矿“12.31”透水等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3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中办、国办以及国务院安委办《通知》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做好春节前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结合煤矿安全实际,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和部署,制订严密的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煤矿生产一线,切实把春节期间煤矿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春节前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在春节放假前组织开展一次以防范瓦斯、煤尘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排查治理采、掘、机、运、通各系统存在的重大隐患。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的煤矿,要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三、加强春节期间停产煤矿检修维护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春节假期安排好煤矿设备检修。各单位要加强对煤矿放假停产前和检修期间的安全检查,督促放假和停产检修煤矿制定恢复送电、瓦斯排放和排水等安全措施,并贯彻落实到各岗位。凡春节放假的煤矿,要一律坚持不停电、不停风、不停止排水、不停止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要制定专项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停产检修煤矿要注意加强维护维修,以确保设备完好可靠。
  
  四、严格停产煤矿节后复产验收的各项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停产煤矿春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要摸清春节期间停产检修煤矿的底数,提前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复产验收工作方案;要落实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严格复产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煤矿企业恢复生产前必须对全矿各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并认真组织做好自查;复产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别是要按规定对新招用的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复产前要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复产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做好复产工作。
  
  五、周密做好春节期间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节日期间坚持到岗带班,确保春节期间工作不缺位、不空档。调度、应急救援等部门应24小时坚守岗位,及时、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妥善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事项。各单位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做好应急准备,事故应急响应随叫随到。要全面落实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应急响应联动协同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极端天气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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