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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30
【法规编号】 87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85/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订定《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课程规章》。

[接上页]

  二、生活津贴视为家庭收入,并不得与其他津贴或援助金互相重叠。
  
  三、学员在有关月份的出勤率不足百分之八十时,不得领取该月份的生活津贴。
  
  四、学员从事有报酬工作的月份不得领取生活津贴和特别奖励金。
  
  五、凡无合理原因退学者,立刻不得领取生活津贴和特别奖励金,并须退还已领取的生活津贴予社会保障基金。
  
  六、凡因违反纪律规章被勒令停学或被开除学籍者,立刻不得领取生活津贴和特别奖励金。
  
  第九条 
  
  申请津贴
  
  一、申请生活津贴的学员须填写社会保障基金的专用申请表,并连同下列文件递交予培训实体:
  
  (一)学员录取证明或就读声明书;
  
  (二)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三)任何银行澳门币存摺帐号影印本;
  
  (四)地址资料。
  
  二、培训实体应最迟於递交首份学员出勤表时,将完整的生活津贴申请资料送交社会保障基金。
  
  三、整个培训课程或学年课程结束时,完成课程并成绩合格的学员可通过培训实体申请全额或部分特别奖励金。
  
  第十条 
  
  发放津贴
  
  一、社会保障基金负责发放生活津贴和特别奖励金。
  
  二、生活津贴自培训课程开始後按月发放,直至课程结束为止,课程开始和结束月份不足一个整月时,按有关月份的上课时段比例计算,开始月份以开课日至月底的日数为标准,结束月份以该月第一天至最後上课日的日数为标准,计算公式为:该月生活津贴=上课时段×2,000澳门元÷30。
  
  三、培训实体应於每月十号前,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学员上月出勤表和有关内容的电脑磁碟,以便发放有关月份的生活津贴。
  
  四、在不违反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前提下,特别奖励金於课程或学年结束时,一次过发放。
  
  五、培训实体应於整个课程或学年课程结束时,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有资格领取特别奖励金的学员名单及应得金额。
  
  第十一条 
  
  有报酬工作
  
  一、学员若在修读培训课程期间开始从事有报酬工作,须自受聘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培训实体作书面报告,有关培训实体须书面通知社会保障基金。
  
  二、学员开始从事有报酬工作时,已完成培训课程规定课时的百分之八十五或以上,可以继续修读有关课程。
  
  三、在进行培训课程规定课时不足百分之八十五时,开始从事有报酬工作又欲完成有关课程的学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培训实体可要求所需文件并在评估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後作出适当决定。
  
  第十二条 
  
  补遗事项
  
  所有补遗事项概以各培训实体有权限的学术机关根据内部规章决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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