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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30
【法规编号】 87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17/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车辆委员会。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车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 主席:杨宝仪;及候补主席许燕华,代表财政局。
  
  (二) 委员——Carolina Sofia Martins Ramos de Baptista Cerqueira
  
  Figueiredo;及候补委员冯小萍,代表财政局。
  
  (三)
  
  委员——邝锦成;及候补委员杨光明,代表政府船坞。
  
  (四) 委员——Daniel Peres Pedro;及候补委员Carlos Gon?alves Mendon?a
  
  Barreto,代表民政总署。
  
  (五)
  
  委员——骆伟文;及候补委员萧结德,代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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