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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现行之特许合同第二十二条,并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将António José Ferreira de Castro dos Santos Menano学士为政府驻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的委任续期一年。 二、 执行有关职务的每月报酬为澳门币6,600.00元(陆仟陆佰元整)。 三、 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