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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标准格式一(《车辆每月入油与行车概况表》)。有关内容载於本批示附件,该附件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核准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标准格式二(《索取单》)。有关内容载於本批示附件,该附件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三、核准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标准格式三(《车辆登记册》)及标准格式四(《车辆工作日记表》)。有关内容载於本批示附件,该附件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四、核准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之标准格式五(《车辆年度检验报告书》)。有关内容载於本批示附件,该附件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五、核准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标准格式六(《政府船坞服务申请单》)。有关内容载於本批示附件,该附件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六、核准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标准格式七(《保养及修理工作纪录表》)。有关内容载於本批示附件,该附件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七、为了第14/2002号行政法规能顺利执行,核准标准格式八(《用车申请表》)及标准格式九(《入油纪录表》)。有关内容载於本批示附件,该附件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八、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