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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金额为$46,294,090.00(澳门币肆仟陆佰贰拾玖万肆仟零玖拾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 经济分类 名称 登录之金额 (澳门币) 调整後之金额 (澳门币) 注销 (澳门币) 经常收入 05-00-00-00 转移 05-01-00-00 公营部门: 05-01-01-00 澳门特别行政区 政府津贴 $141,060,000.00 $94,765,910.00 $46,294,090.00 总计 $141,060,000.00 $94,765,910.00 $46,294,090.00 经济分类 名称 登录之金额 (澳门币) 拨出後之金额 (澳门币) 从拨款中拨出 (澳门币) 经常开支 05-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05-04-00-00 杂项: 05-04-00-01 备用金拨款 $46,294,092.27 $2.27 $46,294,090.00 总计 $46,294,092.27 $2.27 $46,294,090.00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主席:岑浩辉,委员:赖健雄,谭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