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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2号行政法规 修改高美士中葡中学行政领导 机关成员授课工作的规定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三月六日第13/95/M号法令 三月六日第13/95/M号法令第六条修改如下: 第六条 (授课工作之豁免及减少) 一、在行政领导机关担任职务者,获豁免授课工作;为着一切效力,担任该职务等同於担任教学工作。 二、有关因担任本法规所规定之其他职务而获减少授课之时数之情况,载於学校之运作规定内。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於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学年开始执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