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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2号行政法规 免费教育津贴制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并按照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范围 一、免费教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制度的小学教育预备班、小学教育及初中教育。 二、持有居民身分证且就读於已加入公共学校网络的不牟利私立教育机构的学生,为免费教育津贴的受益人。 第二条 津贴的管理 一、教育暨青年局每学年向上条所指的各所私立教育机构发放津贴。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各私立教育机构须签署一承诺书,承诺履行本行政法规所指的义务。 第三条 * 津贴金额 一、津贴金额根据下列规定按班计算: (一)对於小学教育预备班及小学教育,学生人数等於或多於三十五人但不超过四十五人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318,000.00(澳门币叁拾壹万捌仟元); (二)对於初中教育,学生人数等於或多於三十五人但不超过四十五人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479,250.00(澳门币肆拾柒万玖仟贰佰伍拾元); (三)学生人数少於三十五人的班级,其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VS ———— xN 35 其中:VS为(一)及(二)项分别规定的津贴金额,N为实际学生人数。 二、上款(一)及(二)项所指的津贴金额可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调整。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1/2006号行政法规 第四条 发放形式 津贴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八月至九月支付,而第二期则在翌年二月至三月支付。 第五条 私立教育机构的义务 一、私立教育机构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制度法规; (二)於学年开始日的一百二十日前提交管理预算; (三)每班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四十五人; (四)不收取学费; (五)收取所提供的补充服务的费用时,遵从教育暨青年局提出有关收费的最高金额的建议; (六)除有关机构章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在学年期间开除学生; 如开除学生,应预先确保其获安排到另一教育机构就读; (七)遵守由教育暨青年局制定的包括假期及暂停学校活动时段的校历表,但不妨碍各教育机构按其在组织活动方面的传统习惯举办活动; (八)宣传所实行的免费教育制度。 二、如学生人数的变更会引致超过第一款(三)项所定每班最多人数,则须事先经教育暨青年局许可。 三、为适用第一款(五)项的规定,私立教育机构所提供补充服务的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法规附表二指定的金额,该金额可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调整。 第六条 教育暨青年局的义务 教育暨青年局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并在指定的期间内支付津贴; (二)向各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及教学辅助; (三)向不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的教员提供在职培训; (四)为教员的延续培训创造条件; (五)向学校领导人员、技术人员、行政人员以及助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 (六)向教员及学校提供在教育资源方面的辅助; (七)负责学生保险及向学生提供医疗住院援助; (八)促进学生的课外活动及假期活动。 第七条 津贴的不得兼发 给予教育机构的免费教育津贴与学费津贴不得兼发。 第八条 最後及过渡规定 一、第三条第一款(二)项所规定的按班发放津贴的制度适用於初中教育的第一年级,并每学年推进一级延伸适用於初中教育的其他年级。* 二、上述制度未涵盖的初中教育年级的津贴金额,根据附於本行政法规的表一所载的规定及条件,按每名学生计算。* 三、各教育机构配合本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期间,按其加入公共学校网络的日期及当时所开办的教育阶段而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1/2006号行政法规 第九条 废止 废止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号法令、八月十八日第34/97/M号法令及第9/2001号行政法规。 第十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学年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 表一* 津贴金额 每班学生人数 递减率 初中教育的津贴金额 至四十五人 0% 9,900.00 四十六人至五十五人 40% 5,940.00 五十六人至六十五人 60% 3,960.00 六十六人或以上 100% —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表二 补充服务收费的最高金额 教学阶段 收费最高金额 小学教育预备班及小学教育 1,160.00 初中教育 1,7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