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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监於将「提供友谊大桥视像讯号和雷达传送服务」判给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签订「提供友谊大桥视像讯号和雷达传送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3,924,000.00(澳门币叁佰玖拾贰万肆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327,000.00 2003年 $ 1,308,000.00 2004年 $ 1,308,000.00 2005年 $ 98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