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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监於判给南光工程有限公司/瑞权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执行「澳门科技大学区第二期及第三期填土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南光工程有限公司/瑞权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订立「澳门科技大学区第二期及第三期填土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澳门币$10,456,245.00(澳门币壹仟零肆拾伍万陆仟贰佰肆拾伍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8,000,000.00 2003年 $ 2,456,24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