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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二月七日第12/94/M号法令第四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以及经六月八日第37/91/M号法令第二条所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续任萧威利学士担任体育发展局局长职务,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