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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19
【法规编号】 87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1/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签订向卫生局化验室供应试剂的合同。


  监於将向卫生局化验室供应试剂判给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da.、康宁药行、耀镇公司、科达公司、便民集团有限公司和浩俊医疗仪器行,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下列公司签订向卫生局化验室供应试剂的合同,金额为$11,473,820.50(澳门币壹仟壹佰肆拾柒万叁仟捌佰贰拾元伍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公司
  
  2002年
  
  2003年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da.
  
  $ 1,227,634.50
  
  $ 1,718,688.30
  
  康宁药行
  
  $ 136,742.50
  
  $ 191,439.50
  
  耀镇公司
  
  $ 853,544.50
  
  $ 1,194,962.50
  
  科达公司
  
  $ 2,504,232.00
  
  $ 3,505,925.00
  
  便民集团有限公司
  
  $ 50,304.00
  
  $ 70,425.90
  
  浩俊医疗仪器行
  
  $ 8,301.00
  
  $ 11,6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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