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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12
【法规编号】 87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5/2002号行政法规,订定电信码号资源的管理及分配的制度。

[接上页]

  第十条 
  
  罚款
  
  一、违反本行政法规的规定者,科处澳门币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且不妨碍其他法定处罚及民事与刑事责任。
  
  二、罚款的酌科,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违法者的过错而为之。
  
  三、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额提高三分之一,而最高额则维持不变。
  
  四、科处罚款属行政长官的权限。
  
  五、罚款须於接获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
  
  六、如不在上款所定期限内自愿缴付罚款,则按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由有权限实体以处罚决定的证明作为执行凭证进行强制徵收。
  
  七、就罚款的科处,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条 
  
  收入
  
  按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徵收费用及科处罚款的所得,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收入。
  
  第十二条 
  
  过渡规定
  
  至本行政法规生效日为止已被分配的号码,可於该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以无偿或有偿方式移转。
  
  第十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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