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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修改载於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的 《热带气旋情况的指示》 一、 载於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的《热带气旋情况的指示》第四款(概则)(一)项的子项(2)的行文修改如下: (2)决定悬挂或除下《热带气旋信号》所规定的风球,并立即知会下列机构: 行政长官办公室; 保安协调办公室/民防行动中心; 港务局; 海关; 澳门电讯有限公司; 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二、 同一款 (二)项的行文修改如下: (二) 当接获地球物理暨气象局的通知後,各负责单位-澳门半岛:文化局(大炮台)与港务局(东望洋炮台和嘉路一世船坞)及路环岛:海关(路环九澳港海关站)-应立即进行悬挂或除下热带气旋信号。 三、 同一指示第五款(特别规则)(二)项的子项(2) 的行文修改如下: (2)至少在一个半小时前预测将会危及在嘉乐庇大桥、友谊大桥及莲花大桥上行驶的车辆的天气情况。 第二条 修改《热带气旋信号》表 载於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的《热带气旋信号》表的引言修改如下: 本表所指之信号悬挂於下列地点:嘉路一世船坞、东望洋炮台、大炮台及路环九澳港海关站。 Signals are displayed in the following places: D. Carlos I Quay, Guia Lighthouse, Monte Fortress and Coloane and Ka-Ho Port Checkpoint.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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