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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05
【法规编号】 87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0/2002号行政命令,修改载於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的《热带气旋情况的指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修改载於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的
  
  《热带气旋情况的指示
  
  一、 载於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的《热带气旋情况的指示》第四款(概则)(一)项的子项(2)的行文修改如下:
  
  (2)决定悬挂或除下《热带气旋信号》所规定的风球,并立即知会下列机构:
  
  行政长官办公室;
  
  保安协调办公室/民防行动中心;
  
  港务局;
  
  海关;
  
  澳门电讯有限公司;
  
  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二、 同一款 (二)项的行文修改如下:
  
  (二)
  
  当接获地球物理暨气象局的通知後,各负责单位-澳门半岛:文化局(大炮台)与港务局(东望洋炮台和嘉路一世船坞)及路环岛:海关(路环九澳港海关站)-应立即进行悬挂或除下热带气旋信号。
  
  三、 同一指示第五款(特别规则)(二)项的子项(2)
  
  的行文修改如下:
  
  (2)至少在一个半小时前预测将会危及在嘉乐庇大桥、友谊大桥及莲花大桥上行驶的车辆的天气情况。
  
  第二条 
  
  修改《热带气旋信号》表
  
  载於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的《热带气旋信号》表的引言修改如下:
  
  本表所指之信号悬挂於下列地点:嘉路一世船坞、东望洋炮台、大炮台及路环九澳港海关站。
  
  Signals are displayed in the following places: D. Carlos I Quay, Guia
  
  Lighthouse, Monte Fortress and Coloane and Ka-Ho Port Checkpoint.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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