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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31
【法规编号】 87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0/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青年委员会的委员。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及第12/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四款(五)项及(六)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1. 委任下列组织的领导人或代表为青年委员会的委员:
  
  1) 澳门童军总会;
  
  2) 澳门青年商会总会;
  
  3) 澳门中华总商会;
  
  4) 澳门工会联合总会;
  
  5) 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
  
  6) 澳门中华学生联合总会;
  
  7) 澳门福建青年联会;
  
  8) 澳门妇女联合会;
  
  9) 澳门厂商联合会。
  
  2. 委任下列人士为青年委员会的委员:
  
  1) 叶绍文;
  
  2) 潘志明;
  
  3) 梁官汉;
  
  4) 胡德鎏;
  
  5) 郭林;
  
  6) 锺志坚;
  
  7) 卢丽卿。
  
  3. 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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