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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29
【法规编号】 87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8/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中央图书馆规章》第八条所指的价目表——废止七月五日第197/93/M号训令第二条。


  监於有必要对十月三十一日第186/89/M号训令核准之《中央图书馆规章》第八条所指之价目表作出调整,藉以降低文化局从属机构中央图书馆资料复制服务收费。
  
  基於此;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的《中央图书馆规章》第八条所指之价目表,该附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废止七月五日第197/93/M号训令第二条。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件
  
  经十月三十一日第186/89/M号训令核准之《中央图书馆规章》第八条所指之价目表
  
  印刷品影印、缩微胶片及电脑列印费
  
  规格
  
  单价
  
  A4 黑白
  
  5 角
  
  A4 彩色
  
  2 元
  
  A3 黑白
  
  1 元
  
  A3 彩色
  
  3 元
  
  缩微胶片复制费
  
  规格
  
  单价
  
  全卷价
  
  备注
  
  16mm
  
  2元
  
  800 元
  
  最低收费:50元
  
  35mm
  
  2 元
  
  1,000 元
  
  最低收费:
  
  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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