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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相关之权利人要求废止分别经一月二十五日第17/86/M号训令、九月十四日第113/87/M号训令、一月二十三日第19/89/M号训令、三月六日第44/89/M号训令、三月三十日第79/92/M号训令及六月八日第124/92/M号训令赋予有关安装及使用陆地移动服务无线电通讯网之第4/86号、第17/87号、第3/89号、第6/89号、第41/92号及第48/92号之政府许可; 经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建议;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四)项及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独一条:废止一月二十五日第17/86/M号训令、九月十四日第113/87/M号训令、一月二十三日第19/89/M号训令、三月六日第44/89/M号训令、三月三十日第79/92/M号训令及六月八日第124/92/M号训令。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