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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大学高等教育基金为澳门高等校际学院的所有人,根据经二月十日第8/92/M号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为教育学博士学位课程的开始运作提出申请,以培训教育领域的专业人才。 考虑到其学习计划、学位认可及入学条件均符合由八月十二日第207/96/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高等校际学院章程》及四月十四日第13/97/M号法令有关规范该学院颁授硕士及博士学位的规定。 基於此; 在天主教大学高等教育基金的建议下;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二月十日第8/92/M号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门高等校际学院开设教育学博士学位课程,并核准有关学习计划,该学习计划载於本批示附件,作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课程包括以下专业: ——教育管理 ——社会教育 三、课程最短为期三年,最长五年。 四、课程还包括就专业题目进行一项研究工作,该研究工作应於第二学期开始,并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撰写及提交一篇博士论文。 五、课程以英语讲授。 六、课程颁授博士学位,并按照八月十二日第207/96/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高等校际学院章程》第七条的规定,获葡国天主教大学认可。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件 教育学博士学位课程 学习计划 科目 类别 学时 学分 教育研究方法(I) 必修 42 3 教育研究方法(II) " 42 3 专业领域研究研讨 " 28 2 教育综合课程研讨 " 28 2 论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