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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29
【法规编号】 87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3/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在澳门高等校际学院开设教育学博士学位课程,并核准有关学习计划。


  天主教大学高等教育基金为澳门高等校际学院的所有人,根据经二月十日第8/92/M号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为教育学博士学位课程的开始运作提出申请,以培训教育领域的专业人才。
  
  考虑到其学习计划、学位认可及入学条件均符合由八月十二日第207/96/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高等校际学院章程》及四月十四日第13/97/M号法令有关规范该学院颁授硕士及博士学位的规定。
  
  基於此;
  
  在天主教大学高等教育基金的建议下;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二月十日第8/92/M号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门高等校际学院开设教育学博士学位课程,并核准有关学习计划,该学习计划载於本批示附件,作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课程包括以下专业:
  
  ——教育管理
  
  ——社会教育
  
  三、课程最短为期三年,最长五年。
  
  四、课程还包括就专业题目进行一项研究工作,该研究工作应於第二学期开始,并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撰写及提交一篇博士论文。
  
  五、课程以英语讲授。
  
  六、课程颁授博士学位,并按照八月十二日第207/96/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高等校际学院章程》第七条的规定,获葡国天主教大学认可。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件
  
  教育学博士学位课程
  
  学习计划
  
  科目
  
  
  类别
  
  
  学时
  
  
  学分
  
  
  教育研究方法(I)
  
  必修
  
  
  42
  
  
  3
  
  教育研究方法(II)
  
  "
  
  
  42
  
  
  3
  
  专业领域研究研讨
  
  "
  
  
  28
  
  
  2
  
  教育综合课程研讨
  
  "
  
  
  28
  
  
  2
  
  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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