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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华润澳门酒店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号法令的规定,申请将位於北京街68号,82号,86 号,102 号A,102 号B,102号C及102号D,入口位於上海街93号F及93号G之“假日酒店”评为具有旅游用途; 监於场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号法令第五条所规定的要件,以及考虑到旅游局的有利意见; 基於此: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四星级的“假日酒店”被确定评为具有旅游用途。 二、旅游用途之给予,除遵守酒店业的一般要件外,还须遵守下列特别要件: (一)该酒店应经营一家能提供传统澳门本土菜肴及传统葡国菜式之餐厅,但本局限於仅提供以上两种菜式; (二)该酒店应优先聘用澳门居民及完成旅游学院课程或本地其他培训机构所设之酒店业务课程之人士; (三)该酒店接待处应有能正确地讲官方语言及英语之职员。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五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