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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着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七日通过的关於安哥拉局势之第1412 (2002)号决议。该决议决定暂停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通过的第1127(1997)号决议第四段a项和b项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该决议的正式中文文本和相关的葡文译本一起公布。 上述第1127(1997)号决议之正式英文文本和相关的葡文翻译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第二组内。 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第1412(2002)号决议 2002年5月17日安全理事会第4536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号、1993年9月15日第864(1993)号决议及其後各项决议,特别是1997年8月28日第1127(1997)号决议, 回顾2002年3月28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2/7),其中特别表示安理会准备考虑适当和具体地豁免和修改第1127(1997)号决议第4(a)段规定的措施, 欢迎安哥拉政府和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安盟)於2002年4月4日采取历史性步骤,签署《根据卢萨卡议定书(S/1994/1441,附件)停止敌对行动和解决未决军事问题的卢萨卡议定书谅解备忘录增编》, 特别欢迎安哥拉政府努力在该国恢复和平与安全条件并重建有效行政机构以及所有安哥拉人努力促进民族和解, 重申承诺维护安哥拉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强调必须同联合国和三个观察国密切合作,充分执行《和平协定》、《卢萨卡议定书》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重申安盟必须按照《谅解备忘录》的具体规定,在安盟士兵复员、设营以及转入安哥拉武装部队、警察和民间社会方面充分进行合作, 认识到必须为安盟成员提供旅行便利,以推动和平进程和民族和解,包括促使安盟改组,从而实现迅速重新融入国家生活和履行各项和平协定这一目标,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天内暂停执行第1127(1997)号决议第4(a)和(b)段规定的措施; 2. 决定安理会将在该期间终了前,考虑到与安哥拉民族和解进程持续进展有关的所有情报,包括来自安哥拉政府的情报,决定是否延长上文第1段所述暂停执行有关措施的期限; 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