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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17
【法规编号】 87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经济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人士。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1/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为经济委员会成员:
  
  (一)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三)项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经济利益团体的代表:
  
  澳门中华总商会代表崔世昌、候补代表黄国胜;
  
  澳门厂商联合会代表贺一诚、候补代表何庆;
  
  澳门出入口商会代表吴荣恪、候补代表陈伟文;
  
  澳门毛织毛纺厂商会代表王守基、候补代表王启翔;
  
  澳门银行公会代表张鸿义、候补代表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澳门旅游商会代表何猷伦、候补代表陈志杰;
  
  澳门酒店协会代表杨家明、候补代表陈健文;
  
  澳门建筑置业商会代表冯志强、候补代表梁竟成;
  
  澳门中小企业协进会代表梁炳照、候补代表李汉明。
  
  (二)
  
  根据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下列人士:
  
  Filipe Santos;
  
  Manuel Santos;
  
  王孝仁;
  
  吴立胜;
  
  吴亦新;
  
  吴福;
  
  何鸿燊;
  
  周锦辉;
  
  马有恒;
  
  崔世平;
  
  陈永棋;
  
  张立群;
  
  陈守信;
  
  区宗杰;
  
  崔煜林;
  
  黄志成;
  
  杨允中;
  
  杨俊文;
  
  刘本立;
  
  禤永明;
  
  刘伯龙;
  
  潘汉荣;
  
  苏树辉。
  
  二、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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