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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8/2002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旅游局局长安栋梁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加坡胜安航空公司(Silk Air)签订旅游合作协议书、批准有关的开支及签订与执行该协议书有关的所有合同。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