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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03
【法规编号】 87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澳门大学校董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六日第470/99/M号训令核准及经第5/2002号行政法规修订之《澳门大学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i)项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澳门大学校董会成员:
  
  何厚炤;
  
  何鸿燊;
  
  马有礼;
  
  崔世平;
  
  王宗发;
  
  林绮涛;
  
  曹其真;
  
  吴荣恪;
  
  区宗杰;
  
  陈炳华;
  
  李沛霖;
  
  蔡冠深;
  
  杨俊文;
  
  唐志坚。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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