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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6/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以租赁制度将一幅面积708,346平方米,位於氹仔岛与路环岛之间,邻近路氹连贯公路和莲花路的土地批给澳台投资有限公司,以兴建一间用作练习高尔夫球的运动及娱乐综合馆。 上述土地包括一幅总面积4,187平方米,其上建有称为「澳门遥控车比赛场」运动设施的地段。该设施已透过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的总督批示拨归体育发展局,该批示摘录刊登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六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一组。 因此,须将该基础设施脱离体育发展局,以便该承批人可自由使用该土地。 为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将设於路环岛,邻近和谐圆形地的一幅总面积4,187平方米土地上、称为「澳门遥控车比赛场」的运动设施脱离体育发展局。该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发出的第5941/2001号地籍图内以字母“A”和“B”标示。上述地籍图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分。 二、本批示即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