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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将「提供嘉乐庇大桥及澳门市中心录像讯号和数码资料传送服务」判给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签订「提供嘉乐庇大桥及澳门市中心录像讯号和数码资料传送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澳门币2,175,624.00元(贰佰壹拾柒万伍仟陆佰贰拾肆圆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362,604.00 2003年 $725,208.00 2004年 $725,208.00 2005年 $362,604.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负担由登录於本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第四十章「投资计划」内经济分类07.10.00.00.02,次项目 8.051.018.24之拨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之负担将由登录於该等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之相应拨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订金额下若计得结余,可转移至下一财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关机关支付该项目的总拨款。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