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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01
【法规编号】 87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45/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定期刊物的补助制度,以确保具适当条件行使资讯权——废止七月二十九日第122/GM/91号批示。

[接上页]

  十三、优化技术的补助,是对落实已批核投资计划的部分费用之无偿直接共同分担。
  
  十四、共同分担的金额及优化技术补助的支付程序,按第八款所指,每年透过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十五、第九款所指的实体,可受惠於优化技术补助。
  
  十六、拟申请优化技术补助的实体,须以任何一种官方语言书写的申请书,并附同有关投资计划及补助运用建议书,亲自递交或以双挂号方式邮寄到新闻局,必要时申请者须作补充说明。
  
  十七、经核实具备一般及特定的条件後,在审议优化技术补助申请时,须特别考虑下列情况:
  
  (一) 所递交的计划是否符合申请实体的整体需求;
  
  (二) 之前所获得的补助;
  
  (三) 在职工作人员的数目;
  
  (四) 有关刊物的刊期。
  
  十八、审议投资计划时,须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一) 计划实行後,是否对定期刊物带来较大的自主权;
  
  (二) 计划的革新性;
  
  (三) 计划在经济上的可行性;
  
  (四) 投资的社会效益。
  
  第二节 
  
  人力资源的培训及专业资格提升的补助
  
  十九、第三款所指的实体,可在举办新闻传播和企业组织管理方面的人力资源培训及提升专业资格的活动上,申请无偿补助,以资助全部或部分费用。
  
  二十、凡欲获取人力资源培训及提升专业资格补助的实体,须将申请书,并附同以下资料,亲自递交或以双挂号方式邮寄到新闻局:
  
  (一) 培训活动计划的详细说明;
  
  (二) 参加人数;
  
  (三) 培训活动的费用。
  
  第三节 
  
  特别补助
  
  二十一、第三款所指的实体,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可申请特别补助,作为举办或落实对社会传播有显着利益的活动,如举办研讨会,设立新闻奖,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实体合作等活动。
  
  第四章 
  
  共同规定
  
  二十二、本法规所定补助的受惠实体,须按已核准的申请的规定,全面并严格执行计划。
  
  二十三、本批示所定补助的受惠实体,可透过具说明理由的申请书,向行政长官申请修改已核准的投资计划的许可。
  
  二十四、第二章及第三章第一节所指补助的受惠实体,必须最迟於发给补助翌年的一月三十一日,提交有关按所订条件实际运用补助款项的报告,但因充分理由而获行政长官予以延期者,不受此限。
  
  二十五、上述实体在发放补助之日起计两年内,不得将已核准计划中所载的有形不动产的组成部分或设备的组件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设定负担,并在相同期间内,须确保该等不动产的组成部分或设备的组件用於作为发放补助依据的社会传播机构,但因显着理由而获行政长官明确许可的情况除外。
  
  二十六、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一节所指补助的申请,应於每年三月或自申请人具备取得补助的所有一般和特定的条件起计一个月内提出。
  
  第五章 
  
  监察
  
  二十七、监察根据本批示发放的补助的运用及受惠实体为获取该等补助而提供的资料,属新闻局的权限。
  
  第六章 
  
  制裁
  
  二十八、补助款项的支付,可因下列原因而中止或取消:
  
  (一)
  
  受惠实体就其受惠资格或获发放补助提供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的资料;
  
  (二) 受惠实体在运用所收取款项期间有不规则行为;
  
  (三) 受惠实体中止业务;
  
  (四) 嗣後出现第四款所规定的情况。
  
  二十九、作出上款(一)项
  
  及(二)项所指行为,可导致受剥夺领取补助权利的附加制裁,期限最长为两年。
  
  三十、中止或取消支付款项,不妨碍提起其他有关退回不当收取的款项的程序。
  
  三十一、侵害受刑法保护的利益的行为或举止,按刑法规定处分。
  
  三十二、处理本章所定制裁的程序,属新闻局的权限。
  
  三十三、科处本章所定的制裁,属行政长官的权限。
  
  第七章 
  
  最後规定
  
  三十四、因适用本批示而引致的负担,由每年登录於新闻局预算的款项支付。
  
  三十五、废止七月二十五日第122/GM/91号批示。
  
  三十六、
  
  本年度有关第二十六款所指的补助,应於本批示生效日起计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十七、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但不妨碍已批给补助的款项的支付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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