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於判给保益亚洲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南湾湖广场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保益亚洲顾问有限公司订立「南湾湖广场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的执行合同,金额为澳门币2,072,000.00元(贰佰零柒万贰仟圆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332,000.00 2003年 $740,000.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负担由登录於本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第四十章「投资计划」内经济分类07.03.00.00.32,次项目 8.090.109.02之拨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的负担将由登录於该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之相应拨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订金额下若计得结余,可转移至下一财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关机关支付该项目的总拨款。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