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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以及第5/2002号法律核准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机动车辆估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下: (一)《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三)项提及的委员——正选委员Jo?o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 及候补委员 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 (二)《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四)项提及的委员——正选委员覃培基及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以及候补委员分别为刘仰祺及李子强。 (三)《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五)项提及的委员——正选委员崔世昌及候补委员廖玉麟。 (四)《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提及的委员——正选委员Daniel Peres Pedro及候补委员陈耀辉。 (五)《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七)项提及的秘书——正选秘书Paula Cristina Concei??o Lei Fer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及候补秘书Maria Helena dos Remédios VicenteLei。 二、本批示於刊登日翌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