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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厅发[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1-06
【实施时间】 2009-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近期,在重庆、四川等地一些人打着为小学生义务进行生殖健康普查的旗号谋取利益,利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非法医疗活动,给小学生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干扰,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痛苦,也极大地损害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声誉。
  
  新华网为此刊登了《谁动了孩子们的“命根子”》,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执业的行为。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服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外的医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在登记注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按照批准的项目从事服务活动;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常规、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在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参加入户随访和下基层提供服务活动。
  
  二、严禁出租、出借、承包或变相承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科室。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个人或组织以“合作”、“协作”的名义进行非公益性服务和超范围服务。
  
  三、迅速开展警示教育和专项督查。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结合媒体报道,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和专项督察活动,重点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无超范围执业,有无出租、出借、承包科室以及以健康检查为名变相牟利等,对技术服务人员有无超执业资质和超范围服务,或持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注册的执业医师证私自外出行医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违者必须予以纠正。
  
  四、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形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技术保证。在各级党委政府支持下,在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辛勤努力下,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广大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珍惜荣誉,健康发展,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育龄群众人人享有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发挥积极作用。决不允许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将警示教育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服务司。
  
  联 系 人: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服务司 张明华
  
  联系电话:262030608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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