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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09-01-04
【实施时间】 2009-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旅行社:
  
  根据我局旅办发[2008]173号《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精神,为支持旅行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国内外重大因素造成的经营困难,我局拟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退范围及比例
  
  暂退范围为所有全额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被法院冻结的旅行社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暂退比例为在我局缴纳保证金的70%(即本金100万的,暂退70万元;本金为60万的,暂退42万元)。
  
  二、暂退周期
  
  暂退保证金周转使用的期限暂定为二年,即至2010年12月31日。
  
  三、返退利息
  
  适逢年底返退08年质量保证金利息,拟将08年质量保证金利息一并返退(本金100万的,返退利息10100元;本金60万的,返退利息6060元)。
  
  四、暂退手续
  
  1、请各旅行社登陆中国旅游网(www.cnta.gov.cn)首页下载《旅行社暂退质量保证金申请表》,按照通知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并签字加盖公章。
  
  2、备齐以下资料:
  
  (1)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2)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本金及利息的收据请分别开具
  
  a.本金收据。本金100万的,收据金额开70万元;本金为60万的,收据金额开42万元。内容为“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部分本金”;抬头为“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与管理所”(需加盖财务印鉴章,若旅行社或收款人名称已变更,需附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b.利息收据。本金100万的,收据金额开10100元;本金为60万的,收据金额开6060元。内容为“2008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抬头为“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与管理所”(需加盖财务印鉴章)
  
  (5)旅行社申请退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函(加盖旅行社公章)
  
  3、请于2009年1月14、15日两天(早9:00-下午16:00)携带以上资料前往国家旅游局主楼203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电话:65201503,联系人:李文沛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九年元月四日

  
  
旅行社暂退质量保证金申请表

  
  退款编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已在国家旅游局缴纳质保金 万元
  
  原质保金缴款日期
  
  年 月日
  
  申请暂退质保金 万元
  
  收款单位名称:
  
  单位开 户银行
  
  帐号
  
  兹声明以上资料属实,同意按国家旅游局规定退款,暂退保证金使用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旅行社公章
  
  企业法人签字:
  
  年 月日
  
  旅行社申请退款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旅 游 局 审 核 意 见
  
  旅行社处 审核
  
  财务处审核
  
  旅行社到国家旅游局申请暂退质量保证金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此外还需携带下列文件:
  
  备注
  
  1、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2、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旅行社申请退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函(加盖旅行社公章)
  
  5、质保金接收退款单位发票或收据(需加盖财务印鉴章)
  
  如旅行社及收款单位名称有变更,需附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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