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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该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2001]139号通知》)有关问题的衔接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 《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和《国税发[2001]139号通知》中的纳税人是指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或所得以及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公司。 二、扣缴义务人 《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和《国税发[2001]139号通知》中的扣缴义务人指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 三、免税待遇适用对象 《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所称免税待遇适用对象是指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的缔约国的税收居民。 四、免税范围 船舶运输收入和国际海运业的免税范围是指“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而取得收入和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文件明确的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或所得”,才可以适用“协定或协议”中关于海运收入减免税的规定。 从事国税函[1998]241号文件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以程租和期租形式出租船舶取得的租赁费所得; 所谓程租,是指外国船公司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船上设备与操作人员是出租人的,而且所发生的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燃料费用等全部由出租方即船东负担。 所谓期租,是指外国船公司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租赁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租赁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等)均由外国公司负担的业务。 第二,外国公司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 第三,外国公司从市区至码头运送旅客的所得; 第四,外国公司利用货车从事货仓至码头、或码头至购货者之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所取得的运输所得; 第五,外国公司以船舶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第六,外国公司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所得; 第七,非专门从事国际船运业务的外国公司,以本企业拥有的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 租赁业务的性质可以根据申请人填写并签字的免税证明表判断,也可以要求其提供租赁合同。 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入不能适用“协定或协议”减免税的规定。 外国公司以光租形式(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出租船舶收取的租赁费所得不能作为运输收入,适用“协定或协议”的待遇。 五、管辖范围 《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我市应为申请人业务发生地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管理部门。办理免征营业税证明的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我市应为申请人业务发生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法制部门 (以下简称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六、免税证明办理程序 (一)一站审核地确定。根据《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市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请人业务发生地之一的所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为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一站审核地的地方税务局无特殊需要,不再审核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正本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