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32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居民身份证明》上加盖“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避免《居民身份证明》重复使用,重复开具免税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有多页的,“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应当加盖在首页。
  
  一站审核地的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根据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负责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在《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最后一栏填写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各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盖章并交纳税人保管使用,一份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备查。
  
  (二)对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申请人已向其他业务发生地的一站审核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了《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同一地地方税务局办理了《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申请人可向我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出示一站审核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或《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并提交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分别在《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章、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章并加注盖章日期后,申请人方可在我市办理支付运费的免税手续。
  
  (三)对在本市按上述程序已办理免税证明表有关手续的外国公司,在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内又履行一项新合同或协议时,申请人应持《免征所得税证明表》或《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分别在《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章、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章并加注盖章日期后,申请人方可在我市办理支付运费的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留存加盖公章及加注日期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查。
  
  七、开具免税证明的受理时限。
  
  (一)接到申请人提供外国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后,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发给《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申请人提供委托书或《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重新补办有关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在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办理一站审核后,到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证明的确认手续时,申请人出示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或同一地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提交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清晰无误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分别在《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章、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加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章和加注盖章日期。
  
  申请人提供的免税证明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上的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核实免税证明的真实性,核实期间确认免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时间,受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八、免税证明资料的审核
  
  (一)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以下免税证明资料审核:
  
  1、纳税人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理其办理免税事宜的委托书。确认申请人有权代理外国公司办理该项业务。
  
  2、外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证明(包括免税证明表第三栏的居民身份证明栏、外国有关税务当局另行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外国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证明,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免税证明表”倒数第二栏“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的时间(本栏由免税证明有效期改为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三年有效期按满36个月计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